據(jù)海淀法院網(wǎng)消息,因認為服務商的處罰沒有依據(jù),損害了其名譽權,游戲玩家王先生以侵犯名譽權為由將服務商深圳市騰訊計算機系統(tǒng)有限公司訴至法院,要求立即恢復游戲賬號的游戲信用至封號前的狀態(tài),清除賬號6次封號記錄,賠禮道歉并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2萬元。日前,海淀法院審結了此案,一審判決駁回原告的全部訴請。
原告王先生訴稱,其是《地下城與勇士》被封網(wǎng)絡游戲賬號的合法使用權人。騰訊公司捏造事實并編造虛假理由聲稱其在游戲中存在各種各樣的作弊行為,單方面連續(xù)6次封停原告的涉案賬號,累計時間長達一個月,使游戲信用分降至0分,嚴重侵害了其合法權益,導致原告在精神上受到了嚴重的創(chuàng)傷。
被告騰訊公司辯稱,原告提交的證據(jù)只針對游戲角色的信用分,論壇版主對其評價也不構成對其本人的影響。名譽權針對的為自然人的社會評價。本案中,無論原告主張的游戲信用或論壇賬號權利,都是一種虛擬數(shù)據(jù),不會和原告本人相聯(lián)系,不會受社會公眾所知,其起訴名譽權是沒有依據(jù)的。至于封號問題,是雙方服務合同的問題,不應該在本案主張。在排除風險后被告已對涉案賬號進行解封。且該行為與原告主張的名譽權侵權無關。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本案中,王先生與騰訊公司之間系網(wǎng)絡服務合同關系。騰訊公司基于DNF安全公約2.0對涉案賬號實施封停,其出發(fā)點旨在維護正常游戲秩序,王先生對騰訊公司上述行為持有異議,系雙方就其之間的網(wǎng)絡服務合同存在爭議,王先生以此主張騰訊公司侵害其名譽權并要求騰訊公司恢復涉案賬號游戲信用至封號前狀態(tài)、清除封號記錄,無事實依據(jù)及法律依據(jù),法院不予支持。另,王先生主張騰訊公司在深圳消委會的答復對其進行誹謗,侵害其名譽權,亦無事實依據(jù),法院不予支持。騰訊公司基于日常管理,對被告的賬戶進行相應的處罰行為,這一處罰措施針對的對象是玩游戲的玩家,并不直接點名原告,相應的處罰措施均在網(wǎng)站內部完成,在互不相識的環(huán)境下,阻斷了他人對王先生的對應關系的認知,不會造成社會評價的降低,原告據(jù)此主張侵犯其名譽權無法律依據(jù),法院不予支持,遂做出前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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