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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拉德之怒》被判侵權《地下城與勇士》,運營方 4 家公司需賠償騰訊 3000 萬元

2021/4/26 15:47:50 來源:IT之家 作者:遠洋 責編:遠洋

IT之家 4 月 26 日消息 4 月 25 日,湖南高院公布一起知識產權侵權案件。被告上海摯娜等 4 家公司運營的游戲《阿拉德之怒》與原告騰訊運營的《地下城與勇士》完全相同或高度相似,法院認為,被告已超出模仿、競爭自由界限構成不正當競爭。2019 年 1 月,長沙中院判決四家公司停止侵權并賠償騰訊公司 5000 萬元,2020 年 11 月湖南高院二審,將賠償金額調整為 3000 萬元。 

IT之家了解到,深圳市騰訊計算機系統(tǒng)有限公司是《地下城與勇士》電腦端網絡游戲在中國大陸地區(qū)的權利人。經過權利人長期運營、宣傳,《地下城與勇士》游戲有較高知名度。上海摯娜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愷英網絡科技有限公司開發(fā),并與浙江上士網絡科技有限公司、長沙七麗網絡科技有限公司共同運營的手機端網絡游戲《阿拉德之怒》在圖標、技能描述、音樂、怪物形象、NPC 形象等大量游戲元素上與《地下城與勇士》游戲完全相同或高度相似,并刻意模仿《地下城與勇士》游戲核心體系下特別設置的游戲體系和具體的游戲規(guī)則,還通過使用相似的游戲簡稱和虛假宣傳虛構兩款游戲的關聯關系。深圳市騰訊計算機系統(tǒng)有限公司為維護其合法權益,以侵害著作權及不正當競爭為由將上述四公司訴至法院。

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在原著作權法未將“網絡游戲”納入作品類型進行保護的情況下,根據權利人的請求,人民法院依據著作權法保護單個的游戲元素,同時依據反不正當競爭法對惡意模仿、刻意抄襲游戲結構體系及游戲元素匹配關系的具體規(guī)則的行為進行規(guī)制,以反不正當競爭法對游戲整體進行保護,是在原著作權法與新業(yè)態(tài)發(fā)展出現脫節(jié)的情況下的合理選擇,并不違背著作權法的立法目的。在既以著作權法對游戲中構成作品的元素進行保護,又以反不正當競爭法對游戲的具體規(guī)則進行保護的情況下,應當避免賠償數額的重復計算。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四被告停止侵權,賠償深圳市騰訊計算機系統(tǒng)有限公司 5000 萬元。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將賠償金額調整為 3000 萬元,其他判項予以維持。

【典型意義】本案涉及相同題材的手游抄襲他人在先知名端游的知識產權侵權問題。角色扮演類網絡游戲中,游戲元素中的美術作品、文字作品、音樂作品具有獨創(chuàng)性,應受著作權法保護,游戲權利人可以針對此類作品單獨行使著作權。同時,侵權人對涉案在先知名端游進行有針對性地開發(fā)手游,刻意模仿和機械改裝在先知名端游中識別力最強的特別設置的游戲體系和具體規(guī)則,從角色名稱、角色轉職職業(yè)到技能名稱、圖標、釋放效果、裝備體系、怪物、NPC 等方面簡單移植在先知名端游相應游戲元素及其匹配關系,并通過游戲運營中的虛假宣傳和混淆式誘導,讓相關公眾誤以為被訴侵權游戲是在先知名端游的手游的行為,刻意造成市場混淆,超出了模仿自由和競爭自由的界限,違反了商業(yè)道德,損害了自由競爭的市場秩序,并給他人造成損害,其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本案對網絡游戲保護路徑的選擇、游戲侵權比對的方法、涉網絡游戲不正當競爭行為的判斷、反不正當競爭法一般條款的適用條件等問題進行了詳細闡述,維護了網絡游戲等新興產業(yè)的市場競爭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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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地下城與勇士,騰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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