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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能源局:新建小區(qū)停車位應全部配建充電樁或預留安裝條件

2021/6/7 17:58:00 來源:IT之家 作者:信鴿 責編:信鴿

IT之家 6 月 7 日消息 根據(jù)微博 @湖北發(fā)布 消息,近日,湖北省能源局發(fā)文要求,今后居住區(qū)停車場所、單位內(nèi)部停車場所、公共停車場所、高速公路和普通國省干道服務區(qū)等地,都要按比例配置新能源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其中新建住宅配建停車位應 100% 建設配備充電基礎設施或預留充電基礎設施安裝條件。

根據(jù)《湖北省新能源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管理暫行辦法》,湖北對五類場所充電基礎設施配置均作了明確規(guī)定:

1、鼓勵既有居民區(qū)的專用固定停車位按需改造安裝充電基礎設施、公共停車位按照一定比例改造安裝充電基礎設施。

2、公共機構(gòu)、在漢省屬企業(yè)的內(nèi)部停車場,按照不低于停車位總數(shù)量 10% 的比例改造安裝、建設配備充電基礎設施或預留安裝條件

3、鼓勵其他社會企業(yè)參照以上標準開展內(nèi)部停車場充電基礎設施建設改造。

4、公交、環(huán)衛(wèi)、通勤、出租、物流、警務等專用停車站場按需建設配備充換電設施。

5、對公共停車場所,鼓勵既有的大型公共建筑物配建停車場、社會公共停車場等按照不低于停車位總數(shù)量 10% 的比例逐步改造安裝充換電設施。

據(jù)IT之家了解,《暫行辦法》還要求,新建的商業(yè)服務業(yè)建筑、旅游景區(qū)、交通樞紐、公共停車場、道路停車位等場所,應按適當比例配建充換電設施或預留安裝條件。其中武漢市不低于 20%,襄陽市、宜昌市不低于 15%,其它市州不低于 10%。獨立占地建設的集中式充換電站,應按停車位總數(shù)量 100% 的比例配建充換電設施或預留安裝條件。高速公路和普通國省干道服務區(qū),以及有條件的加油 (氣) 站,應按不低于停車位總數(shù)量 10% 的比例逐步改造安裝、配建充電基礎設施或預留安裝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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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充電站湖北,充電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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