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T之家 3 月 2 日消息,今日,最高人民法院發(fā)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網絡消費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一)》。
規(guī)定明確,網絡餐飲服務平臺經營者未依法對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進行實名登記、審查許可證,或者未履行報告、停止提供網絡交易平臺服務等義務,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消費者有權主張網絡餐飲服務平臺經營者與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承擔連帶責任。
另外,實踐中存在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將訂單委托他人加工制作,出現糾紛后,又以是他人加工為由進行抗辯的情況。最高法認為,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負有保證食品質量安全的法定義務和合同義務。并且,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將訂單委托其他食品經營者加工制作,違反行政管理規(guī)定,具有可歸責性。司法解釋規(guī)定,消費者主張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承擔經營者責任,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不得以訂單系委托他人加工制作為由主張免責。
IT之家了解到,《規(guī)定》主要對網絡消費合同權利義務、責任主體認定、直播營銷民事責任、外賣餐飲民事責任等方面作出規(guī)定,共 2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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